想买车但手头紧 “以租代售”靠谱吗?
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18日

以租代售是近年来常见的汽车销售模式。签署长期租赁合同,消费者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,付一笔保证金,然后每月按时支付租金,若干年后便可取得车辆所有权或买断使用权,这种模式一方面给资金尚不充裕的消费者一定的缓冲时间,一方面也使销售方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。但是,以租代售背后潜藏着较大的风险。
车况有问题,买家拒付租金
2015年3月,任先生至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商谈购车事宜。现场看车后,任先生选定了一辆某品牌的二手小型轿车。任先生随即与卖方签订了《汽车租赁合同》和《车辆销售协议》,约定采取以租代售的形式进行交易,租期2年,租金每月4000元,任先生先支付保证金1.8万元。
如果任先生按约履行合同义务,则汽车公司同意在合同期限正常届满后,将租赁车辆以1.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;但如果任先生违反合同约定,则车辆销售协议作废,且保证金不予退还。看车当天,任先生支付了1.8万元保证金,并在验车后提取了车辆。
然而,合同的履行并不顺利。在提车后不久,任先生发现,该车辆重新刷过油漆,他怀疑车辆是事故车。于是,他与汽车公司联系,希望能退还车辆或降低租金,但遭到汽车公司拒绝。
之后,任先生驾车发生了事故,双方又因为理赔事宜发生了激烈矛盾。任先生自2015年3月开始拒付租金,而公司则在未告知任先生的情况下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车辆并将车开回公司。
此后,在民警的协调下,任先生从公司处开走了另一辆汽车,但公司也不肯罢休,又将这辆车子开回公司。
抢车大战一时停不下来,任先生又强行从公司开走了第三辆车,并拆除了该车的GPS定位系统。双方你争我夺,上演了一出闹剧。
鉴于任先生拒付租金的行为,汽车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,并要求任先生支付2015年3月至6月的租金1.6万元及滞纳金1600元。
法院判定买家违约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任先生陈述道,其在汽车租赁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向受害人垫付了4万余元,但汽车公司始终没有为其办理理赔事宜。诉讼中,任先生提出反诉,请求法院判令汽车公司返还车辆保险费1万元、保证金1.8万元,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万元,而对于其在事故中垫付的赔偿款4万余元,则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另行主张。
对任先生的陈述,汽车公司表示:其在任先生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多月不缴纳租金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,采取手段取回车辆,合情合法;根据车辆交接单,租赁车辆的行驶里程是1.5万公里,且任先生已验过车,对车辆系二手车是明知的,其称车辆重新刷过油漆仅是拖欠租金的借口;公司未收取过1万元保险费。
此外,任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,公司要求其邮寄保险理赔所需要材料,以便由公司出面办理理赔事宜,但是任先生一直没有提供相关材料。在诉讼中,汽车公司也明确表示,对于任先生最后开走的车辆,公司将通过其他途径维权,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汽车公司与任先生间形成的车辆租赁关系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。现任先生未能及时支付租金,已构成违约,汽车公司据此按约行使单方解除权,并通过收回租赁车辆的方式将解除事宜告知了任先生,且任先生在诉讼中亦同意解除合同,故双方签订的《汽车租赁合同》已解除。
相应的,双方签订的《车辆销售协议》亦不生效。根据法律规定,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,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,任先生仍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。租金以任先生实际使用该车的时间来计算。
对于任先生的反诉请求,其未能对曾支付1万元保险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,法院难以支持其返还该款的诉请;对于保证金1.8万元,根据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、承诺书等约定,任先生交付的保证金1.8万元在完全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为车辆购车款,但如任先生未能按约履行租赁合同,则该款不予退还,可见该款应属于定金性质,金额亦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%,故在任先生违约的情况下,其要求返还于法无据。
但相应地,汽车公司在本诉中所主张的滞纳金,应属于违约金性质,且两者基于同一违约行为而产生,根据法律规定,一方违约时,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,现汽车公司既主张滞纳金,又不同意返还保证金,不符合法律规定,故对汽车公司要求任先生偿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。
对于任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部分,如前所述,汽车公司并无违约行为,故任先生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法院判令任先生向汽车公司给付车辆租赁费1.4万元。
(文中当事人系化名)
理财金手指
以租代售务必先评估风险
汽车以租代售模式其实是融资租赁的一种,它有着自己的优势。不受授信额度、信用记录的限制,以租代售几乎是零门槛。前期的上税、投保等手续都已经由商家完成,消费者购买流程很简便,当然费用也就比直接购车更高一点。另外,有时候购车者暂不便办理牌照,向租车公司买车可以先使用租车公司的牌照。
但是,除了二手车本身的车况风险外,在履行租赁合同期间,由于汽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,一旦遇上事故等复杂情况,责任认定、理赔都很麻烦。部分租车公司背景复杂,买家还要面临其他不可预期的问题。有的以租代售合同没有约定要过户,买家最终只是买断了汽车使用权,以上风险将长期存在。
承办此案的徐芬法官表示,像这样因汽车以租代售合同引发的纠纷并不在少数。一些消费者一言不合就拒付租金,甚至采取拆除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的方式,使租赁公司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权。
此类行为不仅无益于矛盾纠纷的解决,还会使自己陷于违约甚至违法的被动地位。徐法官提醒消费者,在签订汽车以租代售合同前,应当通读并理解合同内容,充分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点,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采取此种购车方式。
由于事故的理赔需通过汽车所有权人即出租方来办理,作为承租人,一定要收集并保留事故责任认定书、垫付医疗费发票等凭证,配合并督促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。